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1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策,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兴隆乡。
被执行人向以军,男,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四川省达县,现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李洪策与被执行人向以军“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李洪策未提供被执行人向以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大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