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152号
申请人执行人林科祥,男,生于1966年11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兴隆乡三角村二社,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611093099。
申请执行人刘家英,女,生于1967年3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兴隆乡三角村二社,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703263104。
被执行人向以军,男,生于1963年8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四川省达县红花乡梓桐观村,现住通江县诺江镇春长坪街,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204055177。
申请执行人林科祥、刘家英与被执行人向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科祥、刘家英未提供被执行人向以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