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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清仕、李淑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3  人气指数:33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07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清仕,男,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李淑风,女,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清仕、李淑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清仕、李淑风购房款30万元,支付双倍定金12万元,共计42万元。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通执字第1077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银湾.生态名苑”商住楼3号楼1-101、1-102、1-103、1-104号房屋,但该四套房屋目前无法处置,且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