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07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清仕,男,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李淑风,女,汉族,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清仕、李淑风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清仕、李淑风购房款30万元,支付双倍定金12万元,共计42万元。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通执字第1077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银湾.生态名苑”商住楼3号楼1-101、1-102、1-103、1-104号房屋,但该四套房屋目前无法处置,且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