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134-1号
申请执行人罗福彬,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钱顺斌,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申请执行人罗福彬与被执行人钱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正在拍卖中,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