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12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风行艺术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银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风行艺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银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风行艺术包装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银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江银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大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