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14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芝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俭,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正在拍卖中,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