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12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翔,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菊英。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登记在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通江县诺江镇北门四期通国用[2010]第408号国有土地6351.64M2的土地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