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唐国锋,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河北省鹿泉市李村镇,。
被执行人何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涪阳镇,城镇居民,现羁押于山西省孝义市看守所。
申请执行人唐国锋与被执行人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羁押于山西省孝义市看守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