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114号
申请执行人谢海德,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铁佛镇。
被执行人贾知名,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水河镇平溪街道。
申请执行人谢海德与被执行人贾知名“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海德未提供被执行人贾知名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