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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海德与被执行人贾知名“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3  人气指数:27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1114

申请执行人谢海德,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铁佛镇。

行人贾知名,男,族,城居民,住通江诺水河镇平溪街道

请执行人谢海德行人贾知名“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海德未提供行人贾知名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