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蔡兴从,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张喜达,男,汉族,住通江县广纳镇。
申请执行人蔡兴从与被执行人张喜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喜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