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陈伯平,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李成碧,女,汉族,住通江县铁佛镇。
申请执行人陈伯平与被执行人李成碧“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伯平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成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大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