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陈洪卫,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向波,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陈洪卫与被执行人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向波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正在审理中,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