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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洪卫与被执行人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3  人气指数:228

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372

申请执行人陈洪卫,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向波,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陈洪卫与被执行人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向波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正在审理中,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