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5 )通执字第795号
申请执行人杨剑辉,男,汉族,现住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张 玲,男,汉族,现住通江县。
被执行人李 勇,男,汉族,现住通江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剑辉、张玲与被执行人李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剑辉、张玲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