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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剑辉、张玲与被执行人李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4  人气指数:88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15 )通执字第795号

申请执行人杨剑辉,男,汉族,现住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张  玲,男,汉族,现住通江县。 

被执行人李 勇,男,汉族,现住通江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剑辉、张玲与被执行人李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剑辉、张玲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