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77-1号
申请执行人苟和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李立万,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板桥乡。
被执行人李朝军,男,汉族 ,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苟和平与被执行人李立万、李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李立万所有的大众牌川YXXXXX号轿车暂无法处置,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