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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苟和平与被执行人李立万、李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4  人气指数:803

四 川 省 通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77-1

申请执行人苟和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李立万,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板桥乡。

被执行人李朝军,男,汉族 ,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苟和平与被执行人李立万、李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李立万所有的大众牌川YXXXXX号轿车暂无法处置,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