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江县涪阳银坝鑫兴页岩砖厂。
被执行人李树龙,男,汉族,住通江县涪阳镇。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涪阳银坝鑫兴页岩砖厂、李树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通江县涪阳银坝鑫兴页岩砖厂、李树龙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