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1217号
申请执行人胡胜强,男,汉族,住通江县板桥乡。
被执行人刘德甫,男,汉族,住通江县板桥乡。
申请执行人胡胜强与被执行人刘德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胜强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德甫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大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