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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燕文与被执行人刘俊书、赵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4  人气指数:154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58

申请执行人胡燕文,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刘俊书,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回林乡。

被执行人赵良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草池乡。

申请执行人胡燕文与被执行人刘俊书、赵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俊书、赵良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