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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景伟瑞与被执行人周书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4  人气指数:30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196

申请执行人景伟瑞,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瓦室镇。

被执行人周书通,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景伟瑞与被执行人周书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书通的财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且查分财产暂无法处置,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