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朝华,男,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杨敏,男,汉族,住通江县涪阳镇街道。
申请执行人李朝华与被执行人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敏位于通江县涪阳镇红江路二开间两楼一底住房一栋,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