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 > 内容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光伟与被执行人钱顺斌、符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4  人气指数:37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李光伟,男,汉族,住通江县铁溪镇。

被执行人钱顺斌,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执行人符秀连,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申请执行人李光伟与被执行人钱顺斌、符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钱顺斌在通江县铁溪镇罗村四社开设独石河煤矿修建的三口面一层、四口面负一层砖混结构办公、住房一幢,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