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通江县新场乡。
被执行人纪容华,女,汉族,现住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
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纪容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纪容华位于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小康巷(前邻小康巷6号,后为山体,左邻小康巷28号房屋,右邻南城一号小区)302室住房,尚无法处置,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大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