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 > 内容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仁远、向仁珍与被执行人陈跃、李蓉“死亡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4  人气指数:43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43号

申请执行人李仁远,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永安镇。

申请执行人向云珍,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永安镇。被执行人陈跃,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烟溪乡。

被执行人李蓉,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烟溪乡。

申请执行人李仁远、向仁珍与被执行人陈跃、李蓉“死亡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跃、李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