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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川华与被执行人陈旗、聂丹、王映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4  人气指数:68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刘川华,男,汉族,住通江县瓦室镇。

被执行人陈旗,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聂丹,女,汉族,住通江县瓦室镇。

被执行人王映乔(曾用名王娜),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刘川华与被执行人陈旗、聂丹、王映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映乔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现因执行期限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