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刘川华,男,汉族,住通江县瓦室镇。
被执行人陈旗,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聂丹,女,汉族,住通江县瓦室镇。
被执行人王映乔(曾用名王娜),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刘川华与被执行人陈旗、聂丹、王映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映乔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现因执行期限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