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罗福彬,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钱顺斌,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申请执行人罗福彬与被执行人钱顺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钱顺斌在通江县铁溪镇罗村四社开设独石河煤矿修建的三口面一层、四口面负一层砖混结构办公、住房一幢,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