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罗洪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沙溪镇。
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沙溪镇。
被执行人蔡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
申请执行人罗洪强、李翠英与被执行人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斌可供执行财产冻结,暂时无法提取,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