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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洪强、李翠英与被执行人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4  人气指数:33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5

申请执行人罗洪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沙溪镇。

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沙溪镇。

被执行人蔡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

申请执行人罗洪强、李翠英与被执行人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斌可供执行财产冻结,暂时无法提取,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