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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雕与被执行人赵传国、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4  人气指数:49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37号

申请执行人任雕,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赵传国,男,汉族,住通江县瓦室镇。

  被执行人张燕燕,女,汉族,住通江县回林乡。

申请执行人任雕与被执行人赵传国、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任雕未提供被执行人赵传国、张燕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