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37号
申请执行人任雕,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赵传国,男,汉族,住通江县瓦室镇。
被执行人张燕燕,女,汉族,住通江县回林乡。
申请执行人任雕与被执行人赵传国、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任雕未提供被执行人赵传国、张燕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