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彬,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严云彬,男,汉族,住通江县火炬镇。
被执行人杜鹃,女,汉族,住通江县大兴乡。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云彬、杜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严云彬、杜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大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