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孙兴仁,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吴娟,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孙兴仁与被执行人吴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孙兴仁未提供被执行人吴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大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