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军,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蓉,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任山,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蓉、任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蓉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