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文星教学设备经销部。
负责人李炳贵,经理。
被执行人通江县七里河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李步奎,厂长。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文星教学设备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通江县七里河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大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