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96号
申请执行人王利华,男,汉族,住通江县广纳镇。
被执行人四川仁寿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利华与被执行人四川仁寿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申请执行人王利华未提供被执行人四川仁寿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大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