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青,男,汉族,住通江县长坪乡。
被执行人王显举,男,汉族,住通江县沙坪乡。
申请执行人王明青与被执行人王显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明青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显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
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