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伍建勇,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罗洛,男,汉族,住通江县泥溪乡街道。
申请执行人伍建勇与被执行人罗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罗洛在通江县维尔康大酒店5%的股份,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