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104-1号
申请执行人肖峰,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王茂春,男,汉族,住通江县两河口乡。
被执行人李朝安,男,汉族,住通江县铁溪镇。
申请执行人肖峰与被执行人王茂春、李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朝安所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西街小区诺水云天住房一套(房号B-2404,面积124.18 M2,合同备案号XXXXXX)和被执行人李朝安所有的川YXXXXX号丰田(TOYOTA)牌小型轿车一辆,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