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执字第01233号
申请执行人肖家驹,男,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水河镇。
法定代表人肖开红,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水河镇。
申请执行人刘兴全,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水河镇。
申请执行人彭秀琼,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水河镇。
被执行人易束城,男,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水河镇。
申请执行人肖家驹、刘兴全、彭秀琼与被执行人易束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肖家驹、刘兴全、彭秀琼未提供被执行人易束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