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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永江与被执行人苟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4  人气指数:90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14

申请执行人徐永江,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铁佛镇。

被执行人苟绍文,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麻石镇。

申请执行人徐永江与被执行人苟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苟绍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