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97-2号
申请执行人闫瑾,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执行人吴太英,女,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
申请执行人闫瑾与被执行人吴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吴太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