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杨亚江,男,汉族,住通江县长坪乡。
被执行人通江县罗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运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杨亚江与被执行人通江县罗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通江县罗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杜运富名义购买的三菱牌川SQXXXX号越野车一辆和在通江县铁溪镇罗村四社修建的办公楼一幢,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清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