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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岳大玉与被执行人谭国忠、刘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24  人气指数:38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70

申请执行人岳大玉,男,汉族,住通江县洪口镇。

被执行人谭国忠,男,汉族,住通江县洪口镇。

被执行人刘全,男,汉族,住通江县洪口镇。

申请执行人岳大玉与被执行人谭国忠、刘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

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