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709号
原告:李铭睿,男,201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法定代理人:徐凤楼,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原告李铭睿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从智,巴中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滨河路柳津桥头(车站大楼)。
法定代表人:杜少华。
被告:张毅,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
营业场所:四川巴中通江诺江镇红军北路250号一单元一楼。
负责人:王勇。
原告李铭睿与被告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李铭睿于2016年11月28日以等待事故中其他受伤人员一并起诉,方便保险理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铭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铭睿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李铭睿负担。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