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465号
原告:欧力文,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何,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强,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欧力文与被告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欧力文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力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强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力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力文负担。
审 判 长 邓于君
代理审判员 潘 航
代理审判员 王大鹏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