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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芬芳与被告李胡兰、鲜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04  人气指数:22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775号

原告:杨芬芳,女,生于1962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李胡兰(曾用名:李湖兰),女,生于1972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鲜继明,男,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被告李胡兰之夫。

原告杨芬芳与被告李胡兰、鲜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杨芬芳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胡兰、鲜继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芬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胡兰、鲜继明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芬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芬芳负担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