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671号
原告:张永忠,男,193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春,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6号1幢3层351号
法定代表人:刘彪
被告:通江卓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壁州大道104号
法定代表人:潘辉
原告张永忠与被告四川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卓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永忠于2016年11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卓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忠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卓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决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