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2186号
原告:谷春生,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灿宗,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勇,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谷春生与被告祝勇“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谷春生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勇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谷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春生撤回对被告祝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春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航
二O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