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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能军与被告张建明、张述高、周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04  人气指数:50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1168号

原告:王能军,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住通江县。

被告:张建明,男,生于1989年10月21日,汉族,住通江县。

被告:张述高,男,生于1965年6月2日,汉族,住通江县(系被告张建明之父)。

被告:周明群,女,生于1968年5月10日,汉族,住通江县(系被告张述高之妻)。

本院受理原告王能军与被告张建明、张述高、周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能军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明、张述高、周明群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能军撤回对被告张建明、张述高、周明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能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航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