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237号
原告:肖军,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司小勇,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肖军与被告司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司小勇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军撤回对被告司小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肖军负担。
审 判 长 潘 航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