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1322号
原告:杨勇,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原告杨勇亲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林,巴中市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言安,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少宪,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坤祥,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勇与被告王言安、吴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杨勇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言安、吴坤祥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勇撤回对被告王言安、吴坤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杨勇负担。
审 判 长 邓于君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