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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勇与被告王言安、吴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04  人气指数:45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1322号

原告:杨勇,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原告杨勇亲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林,巴中市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言安,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少宪,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坤祥,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杨勇与被告王言安、吴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杨勇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言安、吴坤祥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勇撤回对被告王言安、吴坤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杨勇负担。

 


              审  判  长   邓于君

              代理审判员   潘  航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