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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春花与被告柳秀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04  人气指数:20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1289号

原告:周春花,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斌,巴中市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秀香,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周春花与被告柳秀香“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周春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秀香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春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春花撤回对被告柳秀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周春花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航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