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1289号
原告:周春花,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斌,巴中市通江县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秀香,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周春花与被告柳秀香“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周春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秀香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春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春花撤回对被告柳秀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周春花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航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