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636号
原告:冯育军,男,汉族,住址通江县。
法定代理人:郑琼华,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址通江县。系原告冯育军之妻。
原告:郑琼华,女,汉族,住址通江县。系原告冯育军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佺,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继平,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三段49号综合楼7楼。
组织机构代码6969785-9,
法定代表人:孙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强,男,汉族,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冯育军与被告杜继平、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冯育军的法定代理人郑琼华及原告郑琼华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二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育军、郑琼华撤回与被告杜继平、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2872元,减半收取为51436元,立案时经批准缓交,现决定免收。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 导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