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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炳忠与被告刘成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04  人气指数:30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921民初2131号

原告苟炳忠,男,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成东,男,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

原告苟炳忠被告刘成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苟炳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被告刘成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苟炳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8800元。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原、被告为熟人关系,2014年3月,被告找到原告,称作生意向原告借款28800元,过一段时间连本带息还41760元,于是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将现金28800元交给被告,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特提起诉讼。

被告刘成东辩称:原告诉称不实,我与原告无借贷关系。原告是听到关于“奇乐吧”的宣传后,与其妻分别交纳14400元成为皇冠会员,该款经付秀华统一打到了网络组织,现我们均已上当受骗,我不应偿还该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原告苟炳忠与被告刘成东经人介绍相识,后付秀华及被告刘成东等人向原告苟炳忠推销“奇乐吧”业务,要求原告加入该组织,原告苟炳忠遂于2014年3月7日将现金28800元交给付秀华,在原告要求立据时,一同在场的被告刘成东向原告书立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苟炳忠人民币28800元,3月7号交,11号返。注:排队5天即每天返800元,55天出局,连本带息领41760元正,大约4月底左右返完”。后原告未收到返还资金遂找到被告,被告称已上当受骗,遂商量联合受骗人员向公安机关控告,原、被告均在控告材料签名、捺印。2016年4月10日原告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由向本院起诉被告刘成东,经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案由与查明事实不符,释明后原告撤回了诉讼。后于2016年7月20日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来院。

同时查明:“奇乐吧”是从境外传入我国,对外宣称是一个虚拟的可投资理财的网络游戏平台,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就可成为会员。该组织成员以发展下线(即会员)考核业绩。会员从低到高分六个等级,交300元可成为体验会员,900元为普通会员,1800元为银级会员,3600元为金级会员,7200元为钻石会员,14400元为皇冠会员。成为会员后,可参与分红返利,每天按照一定比例将现金返到会员的账户上,约55天出局,出局后连本带息可获得1.5倍的收益。

庭审时,经询问原告,原告承认在交款前被告向其讲清楚了交纳资金系用于加入“奇乐吧”组织。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是一种民间资本的直接融资渠道。本案原告在被告等人向其宣传“奇乐吧”组织时,未认真审查该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在高额回报的利益驱使下,交纳费用意欲让自己和妻子均成为皇冠会员而获得高额回报,而致最终上当受骗。被告刘成东在原告上当受骗的过程中起介绍联络作用,该行为不属民事诉讼的调整范畴,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苟炳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苟炳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为